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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法律大讲堂”第三讲


2018年4月10日上午,法学院举办“法律大讲堂”第三讲,邀请的主讲嘉宾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刘军,讲座主题是《交通肇事罪的实务辨析》。讲座由法学院孙瑜博士主持,60余名学生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孙瑜博士向大家介绍了讲座的主题,并鼓励大家积极发言、主动提问,通过互动汲取更多知识和技能。

讲座中,刘军检察官凭借自己亲身丰富的案件实务处理经验,先后以六个具体案例加上十多个小案例,从法条与实践两方面针对交通肇事罪这一高发犯罪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刘军检察官播放了一系列关于案例的监控录像和行车记录仪录像,对案情进行了辅助“阐述”,在帮助同学们迅速了解案情的同时也将重大交通肇事后的惨状印在了每个学生心里,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刘军检察官还在每个案例后做了多个假设,并逐个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要件作分析,以此来拓宽同学们的思维,打通知识点之间的“隔阂”。

通过讲座,同学们明白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们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办案,而不是抽象的法条;另一方面,同学们也从讲座中了解了各种各样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异同点以及其解决方法与审判结果。同时,同学们也弄懂了一些相似罪名和一些易混淆概念的区别要点,例如: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辨析和封闭小区与开放小区的辨析……

“如果电动车的重量达到了判定为机动车的最低标准,但是它有踏板传动装置且外形符合电动自行车的特征,那么该电动车还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么?”“如果甲在封闭小区内驾车将人撞倒并致其死亡,那么甲是不是要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需要给业主打电话才能进大门的小区,可以认定为封闭小区么?”……同学们随着刘军检察官的讲解提出了一个又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刘军检察官用生动而接地气的语言耐心的为同学们一一做着解答,并在其中加入了延展内容使得同学们更加全面的明白了问题的答案。

整个课堂充斥着浓郁的学习氛围,孙瑜博士不时插入对刘军检察官的解释进一步举例说明,并提出了一些补充性的问题,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法律大讲堂第三讲圆满结束。

撰稿/王程远

摄影/李顺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