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
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资助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同时,也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由相关一级学会及其分会或其他公认具有较高学术声誉机构举办法学方面高水平学术会议(不含一般性教学研讨、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会议);培训指在京内,由具备较高水平和声誉机构举办的法学领域教育教学和科研方面非脱产培训;学院原则上不资助教师参加京外培训和京外调研。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院在岗在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业务关系明确归属于相关教研室的专任教师;
三、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须向所属教研室申请,由教研室主任根据会议和培训内容,并结合教研室经费情况和工作需要审批;
四、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应提交学术会议或培训通知(邀请函),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培训、会议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科研秘书,一份留存作为报销凭据),经教研室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并报科研秘书备案;
五、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相关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师最早应于会议通知(邀请函)明确规定的会议正式开始日前一天抵达会议举办地;
(二)教师最晚须于会议通知(邀请函)明确规定的会议结束次日离开会议和培训举办地;
(三)教师必须直达往返于北京与会议举办地,无直达交通工具必须中转除外。经中转往返者必须选择路途最短的中转方式和地点;
(四)除在会议通知(邀请函)上明确注明名称及金额的费用外,其他由会议举办方(或相关他方)收取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报销;
(五)除培训通知上明确注明的培训费外,教师参加京内培训支出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均不予报销;
(六)教师接受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支出费用报销应由院长审批;
六、教师接受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返校后,应提交相关报告(总结)和照片等资料(交科研秘书),并在学院或教研室范围内进行交流汇报;
七、法学院非专任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由院长审批;
八、本暂行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2017年9月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培训、会议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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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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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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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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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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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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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录用论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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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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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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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秘书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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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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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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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多人参加培训、会议而由1人办理申请事项,应在“申请人”栏列示该次全部同行人员;2.培训和会议应列示培训班和会议名称;3.参加会议应注明提交及被录用论文数量;4.“时间”应注明离返京日期或培训起止日期;5.参加培训、会议须附相关通知(复印件),并应在科研秘书处备案;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科研秘书备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作为费用报销凭据,报销时向院长出示。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培训、会议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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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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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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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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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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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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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录用论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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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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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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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秘书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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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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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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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多人参加培训、会议而由1人办理申请事项,应在“申请人”栏列示该次全部同行人员;2.培训和会议应列示培训班和会议名称;3.参加会议应注明提交及被录用论文数量;4.“时间”应注明离返京日期或培训起止日期;5.参加培训、会议须附相关通知(复印件),并应在科研秘书处备案;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科研秘书备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作为费用报销凭据,报销时向院长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