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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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资助办法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教师参加 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资助办法


   为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同时,也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术会议和培训是指在我国境内,非由我校举办的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法学类、思政类(限思政系列教师)学术会议和培训;调研是指为开展科学研究,加强社会服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赴我国境内相关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各类机构进行调研考察和参观学习;

   二、凡人事关系在我院的在岗在编教师可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

   三、符合下列情况者之一者,教师可申请学院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

   (一)教师向境内召开的学术会议提交了学术论文并被录用;

   (二)教师参加在京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

   (三)教师参加由学院指派的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活动;

   (四)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师自主选择参加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的学术会议和培训(每年度限一次);

   四、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应提交学术会议或培训通知(邀请函),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培训、会议、调研申请单》一式两份(交科研秘书和办公室主任各一份),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由科研秘书备案并报经院长签字;

   五、教师申请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相关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师最早应于会议和培训通知(邀请函)明确规定的会议和培训正式开始日前一天抵达会议和培训举办地;

   (二)教师最晚须于会议和培训通知(邀请函)明确规定的会议和培训结束次日离开会议和培训举办地;

   (三)教师必须直达往返于北京与会议、培训举办地或调研目的地,无直达交通工具必须中转除外。经中转往返者必须选择路途最短的中转方式和地点;

   (四)除在会议和培训通知(邀请函)上明确注明名称及金额的费用外,其他由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或相关他方)收取的任何费用均不予报销;

   六、教师接受学院资助参加学术会议、培训和调研返校后,应提交相关报告(总结)和照片等资料(交科研秘书),并在学院或教研室范围内进行交流汇报;

   七、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2017年9月

北京物资学院

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学术论文资助办法

   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我院教职工科研能力,为教职工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术论文是指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法学、思政(限思政系列教师)、行政或教学科研事务管理(限行政或教学科研事务管理人员)领域,符合我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且应不少于4000字;

   二、学术论文资助范围为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A级和B级(不含B扩)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学术论文资助标准在下列限额内,根据论文录用通知和相关票据(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据实支付:

   (一)A级期刊:2000元/版面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篇;

   (二)B级期刊:1000元/版面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篇;

   四、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业务关系隶属我院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北京物资学院”;

   五、学术论文若有院外合作者(不含我院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则资助标准按前述第三条资助标准的六折执行;

   六、申请学术论文资助应由第一作者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学术论文资助申请表》,并提交论文录用通知;

   七、凡获得学院资助(含部分资助)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标示接受学院资助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由学院确定);

  八、凡接受学院资助(含部分资助)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享受学院任何科研津贴或其他奖励;

  九、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

2012年3月

北京物资学院

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学术出版物资助办法

   为调动劳法学院教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我院教研人员进行学术创新,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术出版物是指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法学类以及思政类(限思政系列教师)学术专著和教材;

   二、学术出版物应具原创性(不含编著、译著、再版、修订版等,但教材可以是编著)且无任何知识版权纠纷,其他形式或内容的书籍,特别是教学、考试、就业参考指导性书籍及其他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法律知识等大众普及性读物和工具书,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学术出版物;

   三、申请学院学术出版物资助的学术专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专著必须符合我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且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畅达、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二)学术专著应采用文字形式,不得采用音像、绘图等其他形式;

   (三)每部学术专著的字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字(Word统计);

   (四)学术专著的第一作者必须是业务关系隶属我院的在职在岗人员,且我院作者(含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撰写的字数不少于该学术专著总字数80%;

   四、申请学院学术出版物资助的教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材必须思想观点正确,知识体系完整,容纳学科专业的最新知识和信息,符合课程教学要求及人才培养目标,与已出版的教材相比具有一定特色和创新;

   (二)教材应采用文字形式,不得采用音像、绘图等其他形式;

   (三)每部教材的字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字(Word统计);

   (四)教材排名前三位的编著者必须是业务关系隶属我院的在职在岗人员,且我院作者(含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撰写的字数不少于该教材总字数80%;

   (五)教材排名前二位的编著者须从事该课程的教学活动,并已具备相关领域的学术成果;

   (六)教材应属于我院现行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并符合我院专业特色发展方向,且我院未资助出版过该课程教材;

   五、拟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出版物应由第一作者(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不设主编则应为排名第一位的编著者)预先提出出版计划,经其所属教研室同意后并报院分管科研副院长备案;

   六、学术出版物的第一作者(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不设主编则应为全部编著者中排名第一者)须在完成全部书稿后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

   八、申请院学术出版物资助者,应于学术委员会审核前至少一周,向院科研秘书提交经其所属教研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的下列材料,由院科研秘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学术出版物资助申请书》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完整书稿(可提交电子版)一份。

   九、已获得其他渠道出版资助的学术出版物不得向学院申请出版资助,但其他渠道资助金额不足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前述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可就不足部分申请学院出版资助;

   十、申请人一次只能提交一部学术出版物资助(含部分资助)申请;当年已获学院资助(以获批时间为准)学术出版物排名前二位作者(或编著者)不得再次申请出版资助;

   十一、院学术委员会于每年四月和十月最后一个周三(如遇节假日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书稿进行审核;

   十二、申请人应在获得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科研秘书提交学术出版物定稿;

   十三、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资助(含部分资助)的学术出版物,由学院承担出版费用(或部分费用)并负责与出版社达成出版协议;

   十四、凡获得学院出版资助(含部分资助)的学术出版物,必须在出版物的封面或扉页、封底等学院认可的其他位置,明确标示接受学院出版资助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由学院确定);

   十五、学院资助(含部分资助)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出版后,申请人须向学院无偿提交30本样书;

   十六、凡接受学院资助(含部分资助)出版的学术出版物,不享受学院任何科研津贴或其他奖励;

   十七、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

2012年3月

北京物资学院

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院内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为激励劳法学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成果水平提高,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津贴发放范围限于业务关系在我院的在岗在编教职工;

   二、院内科研津贴每年度发放一次,发放依据为已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科研处审核通过的教职工上年度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得的奖励及其他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应发放院内科研津贴的项目等;

   三、院内科研津贴的发放标准为1科研积分发放100元;

   四、计发院内科研津贴的科研积分应从教职工上年度实际完成科研积分中按顺序扣除下列各项积分:

   (一)获得学院资助(含部分资助)的出版物(含论文)形成的积分以及利用学院学术论文发表渠道发表的论文形成的科研积分;

   (二)其他获得学院任何资助的成果形成的科研积分;

   (三)教职工上年年初所确定岗位对应的年度科研工作量分值;

   (四)其他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应该扣除的科研积分;

   五、实际计发院内科研津贴的科研积分为正数者才发放院内科研津贴;

   六、院内科研津贴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七、对于实际计发院内科研津贴的科研积分数额有异议者,由院学术会员会讨论决定;

   八、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