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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北京物资学院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法学院党政联席会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与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院科研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计划、重大教学改革政策与措施;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2.评审学校受权的科研基金项目;评议院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成果和科研学术成果;

3.评议推荐院外重要学术组织、各层次人才选拔以及其他教学科研领域优秀先进人才的推荐人选;

4.初评推荐科研项目和重大教学项目的申报和成果奖励;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5.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6.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

7.审议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9人(奇数)组成,成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业务关系隶属于法学院;

2.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博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科研副院长担任,设秘书一名,由院科研秘书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程序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4.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5.年龄原则上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符合第六条第5款要求的教授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学术委员会其他委员经民主推荐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2.工作调离学校或身体原因不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一年内三次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4.不能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学术委员会缺额,可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民主推荐程序补选。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审议或表决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对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根据院校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处置。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临时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通知或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和作出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通过一般决议,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学院科研发展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通过。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原则上该委员应回避;该委员未回避时,计算该委员的得票率时,其总投票数和得票数均应减1票。

第十九条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一